首頁 > 公告 > 社會公告 > 關于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告

手機版百姓熱線
空白

關于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告

2021年08月16日 09:45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決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做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貫徹實施,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等制度,現就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或者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告知承諾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請、受理及許可、現場核查三個步驟:

(1) 申請。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告知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可以在各縣(市)政務服務大廳消防業(yè)務受理窗口,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2) 受理及許可。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對到消防業(yè)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三)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則》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應當通知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對核查未發(fā)現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該單位(場所)納入“雙隨機”抽查范圍;對核查發(fā)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予以處罰,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同時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可以通過各縣(市)政務服務大廳消防業(yè)務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營業(yè)執(zhí)照、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則》對該場所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yè)決定書》。

注: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四)游藝、游樂場所;(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延邊州消防救援支隊

2021年6月28日


[ 本作品中使用的圖片等內容,如涉及版權,請致電。確認后將第一時間刪除。聯(lián)系電話:0433—8157607。]

延邊信息港 / 延邊廣電客戶端
標簽: 消防安全  場所  投入使用  公眾  聚集 

信息廣場

登錄天池云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