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時政 >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來了!8月1日施行!

手機版百姓熱線
空白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來了!8月1日施行!

2020年06月20日 12:51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3號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經(jīng)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6月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威脅、騷擾、冷淡、漠視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堅持黨的領導,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報案人、舉報人、投訴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加強領導,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相關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jīng)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推動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險評估機制;

(三)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依法應當開展的工作。

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中規(guī)定反家庭暴力內容。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對存在家庭暴力隱患的當事人進行幫助、教育,并做好登記、調解工作。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家庭暴力的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聯(lián)等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統(tǒng)計,開展相關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分析和評估,指導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弘揚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互相關愛、互相包容、和睦相處的家庭美德。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團體、居(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傳,依法實施輿論監(jiān)督,推動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會氛圍。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采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

鼓勵婚姻登記機關開展預防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教育指導、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培訓,提高履行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職責的意識和能力。

居(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協(xié)助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組織、婦聯(lián)、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及時疏導和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人員家庭矛盾的調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五條 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六條 第一個接到家庭暴力報案、舉報、投訴、反映、求助的單位為首問單位。

首問單位應當受理,做好詳細記錄,妥善保存證據(jù),依法處理家庭暴力。

首問單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救濟途徑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單位不得推諉、拒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處置機制,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接處警平臺。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止家庭暴力,維護現(xiàn)場秩序,協(xié)助受害人及時就醫(yī);

(二)應當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關部門申請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tài)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四)及時詢問當事人和現(xiàn)場目擊證人,收集和固定證據(jù),協(xié)助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

第二十條 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報案之日起三日內或者當場出具告誡書: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誡書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

(三)有證據(jù)證明六個月內實施過家庭暴力的;

公安機關應當保存告誡書以及相關檔案信息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供。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居(村)民委員會將告誡書送交當事人并當場宣讀;當事人拒不接受的,由辦案民警記錄在案。

同一加害人六個月內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抄送加害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jiān)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必要時應當為受害人及時聯(lián)系救助。

用人單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同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組織對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做好調查記錄、調解筆錄以及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有權申請傷情鑒定,鼓勵各級鑒定機構減少或者免除鑒定費用。

第二十八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證明材料時,知悉情況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醫(yī)療機構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診時,應當做好診斷記錄、治療記錄并妥善保存。有關部門依法調查取證時,醫(yī)療機構應當如實出具診斷、治療證明等。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公安機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應當監(jiān)督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將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反饋。

第三十一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公安機關接案后應當及時出警處置,并查清事實,收集和固定證據(jù),批評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 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加害人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同時廢止。

[ 本作品中使用的圖片等內容,如涉及版權,請致電。確認后將第一時間刪除。聯(lián)系電話:0433—8157607。]

延邊信息港 / 延邊廣電客戶端
標簽: 家庭暴力  應當  受害人  依法  公安機關 

信息廣場

登錄天池云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