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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公安局關于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為積極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醫(y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州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從重點疫區(qū)往來延邊州人員(含延邊籍在重點疫區(qū)學習、務工、出差人員,下同)及與其接觸者,須向所在社區(qū)(村委會)登記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對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強制執(zhí)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重點疫區(qū)往來延邊州人員及其接觸者未按規(guī)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醫(yī)學觀察的和需要采取醫(yī)學措施的涉疫病人、疑似病人,拒不配合衛(wèi)生防疫等部門依法采取醫(yī)學隔離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拒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或無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五、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涉疫人員,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衛(wèi)生防疫等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的防疫、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六、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造成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在微信、微博、QQ等網絡社交工具上編造、散布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倒賣野生動物的;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對以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2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延邊州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